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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压力机设备基础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来源:本站  点击:1472  时间:2026-01-20

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压力机设备基础施工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BXZC-202604-009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压力机设备基础施工项目(项目名称)已由 /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博信众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湖北省谷城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29号

建设规模: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压力机设备基础施工及其工艺管沟,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其他:/

2.2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设备基础、工艺管沟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

本招标项目的总合同估算价:87.5万元

计划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040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0606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新证乙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近五年(2021年01月以来)承担过一个单台设备基础合同金额在70万元类似基础工程业绩,并提供主要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以施工合同时间为准);

3.4 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并告知企业资产提供抵押或担保的实际状态。(可提供承诺)

3.6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提供承诺)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招标文件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外)。(可提供承诺)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方式:网络获取。

2、时间:从2026年01月21日至2026年01月27日止,每天上午09:00-12:00时、下午14:00-17:00时(节假日除外)。

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4、报名资料(网络获取提供扫描件):

4.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2、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

4.3、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其授权的,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

4.4、报名登记表(附招标公告后);

5、网络获取时:投标人将报名资料发送邮件至501161519@qq.com,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等文件均由此邮箱发出。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6 年0210日 14 时 30 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湖北博信众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前程中心写字楼7楼8室1号开标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与和平大道交汇口,地铁5号线、7号线、8号线徐家棚站A出口步行100米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投标相关事宜

  /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北博信众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谷城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29号

联系人:谢部长、房工

联系方式:0710-7257256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博信众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前程中心写字楼7楼8室1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与和平大道交汇口,地铁5号线、7号线、8号线徐家棚站A出口步行100米)

联 系 人:任龙飞、钟小芳

电    话:17786103723

电子邮件:501161519@qq.com

 

 

 

 2026 年0120日                     

 

备注: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