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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能否委托国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劳务派遣招聘?财政部回复
上周发布的《物业服务、食堂配送是政府购买服务吗?财政部回复》受到广大政府采购同行关注,本周继续整理网友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实务的财政部回复,一起来了解一下。
留言编号4102-3651600网友咨询:
一、采购单位综合环境整治的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但后续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都表现出该项目实际是属于应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呢?二、一个采购项目,既有服务,也有工程,工程和服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分割的话不便于管理,是否可以打包一起按服务来采购?是否会违反《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中“严禁将建设工程和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形成隐性债务”的相关规定呢?
国库司回复:1.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请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咨询。
2.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对于留言所述情形中,既包括工程也包括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分割的应当尽量分割,不得将其打包作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留言编号8693-3632086网友咨询:
现在一些地方由于编制紧张,就委托地方国有融资平台或者其他国企以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名义招聘劳务派遣人员。请问:1、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能否委托国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进行劳务派遣招聘,国企能否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2、政府购买服务能否直接购买岗位?3、国企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直接给机关或事业单位用是否可行?4、劳务派遣人员由国企招聘,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把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打给国企,再由国企给劳务派遣人员发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国库司回复:1.政府采购不得购买劳务派遣服务。采购人如需购买有关服务,应当细化采购需求,采购具有明确服务内容、定价规则、服务要求的服务。
2.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及范围等问题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的解释,请向我部条法司咨询。
留言编号3741-3651385网友咨询:
请问某公安机关内部业务需要使用的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服务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吗?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述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留言编号2331-3631333网友咨询:
您好!请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采购服务类项目,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要求执行?
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应当为各级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能适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留言编号1709-3594596网友咨询: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明确:国家机关应当编制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编报。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无需编制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参公的事业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吗?
综合司回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的事业单位类别。具体来说,只要不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就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留言编号0611-3599577网友咨询:
1.某政府单位没有公车,因检查需要,向第三方公司租赁办公用车服务,车辆及司机均属于第三方公司,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2.某政府单位有公车但没有司机,因检查需要,向第三方公司租赁办公用车驾驶服务,即仅租用司机,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综合司回复:政府履职切实需要的车辆租赁服务和驾驶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需要说明的是,在购买驾驶服务时,要与人员聘用、劳务派遣区别开来,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留言编号8424-3599576网友咨询: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里有房屋租赁服务,那么某政府单位因办公场所不够,租赁企业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综合司回复:政府履职切实需要的办公场所租赁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留言编号5311-3605423网友咨询:
我们市教育局要求学校将目前已经临时聘用的老师全部要改为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劳务派遣公司形式,请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不允许购买劳务派遣人员,学校能否购买此项服务,如能购买,那购买的标的金额包不包括派遣的老师工资?,如包括老师工资,老师的课时费和奖金不是固定的,如何确定购买标的金额?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不得直接采购岗位,可以通过采购服务的形式采购劳务服务。对于不固定的课时费和奖金,可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单位课时的服务费用标准。
留言编号4100-3554753网友咨询:
视频监控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购买主体仅购买视频监控服务及录像,并对设备型号清晰度等以及设备安装地点提要求,视频监控涉及的摄像头等资产设备及安装均由承接主体负责,会被视为融资租赁或者工程和服务打包的违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综合司回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视频监控服务,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留言编号3520-3596624网友咨询:
《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提出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进行,并实行合同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出台后,为确保基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推进,能否继续通过直接委托方式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
综合司回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没有改变《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2020年底前,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
留言编号3537-3588844网友咨询: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本是各单位自身职责,现上级为加快推进工作进度,指定区级主管部门作为采购人开展公开招标,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资金由各单位(10家)与中标供应商据实结算支付。请问:1.102号令规定事业单位不是购买服务主体,中小学校能否开展教育服务等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2.上级主管部门能否代表下级单位实施政府采购,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不限于购买服务类项目);3.项目明确由上级部门负责采购并签订合同,采购资金由下级各单位(10家)与中标供应商据实结算支付是否可行?
国库司回复:1.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部分服务采购。事业单位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但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采购所需服务。
2.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对下属单位的采购作出规定。除此之外应由预算单位依法实施采购活动并签订合同。